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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》政策解读
来源: 市卫健委人口和家庭发展处 发布时间:2020-11-26 00:31 累计次数: 字体:[ ]

一、起草依据和过程

党中央、国务院高度重视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。2019年4月,国务院办公厅印发《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》(国办发〔2019〕15号)。2020年1月,省政府办公厅出台《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》(苏政办发〔2020〕1号)。为贯彻落实国家、省文件精神,我委学习借鉴其他省市先进经验,先后组织开展全市婴幼儿照护机构现状和婴幼儿家长需求调查,实地调研30多家婴幼儿照护机构,牵头起草《市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》(以下简称《实施意见》)。先后征求并积极采纳各县(市)、区政府(管委会)、市直相关部门、托育机构等意见建议,充分沟通形成共识,经司法局审核后,形成《实施意见(送审稿)》。

二、主要内容

《实施意见》正文除序言外,共分四个部分:

第一部分是总体要求。明确指导思想、总体思路和建设要求。

第二部分是工作目标。分为三个阶段,到2020年底,初步建立照护服务标准规范和监管体系,建成12家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,创建1家以上省级示范机构;到2022年,照护服务体制机制形成南通特色,建成市、县(市区)、街道(镇)三级服务网络;到2025年,健全照护服务相关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体系,形成家庭、社区、机构“三位一体”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。

第三部分是重点任务。主要是“五大”行动:一是家庭促进行动。推行婴幼儿照护公益服务,提供科学育儿指导和免费体验服务,加强家庭的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。二是社区提速行动。推进社区照护服务设施配置,建设嵌入式、分布式、连锁化的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,提高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可及性。三是机构发展行动。优先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全日制的普惠婴幼儿照护机构,依托幼儿园延伸照护服务,增加托班的资源供给。四是服务提质行动。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标准规范体系,落实婴幼儿照护机构的卫生保健规范,加强专业化岗位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。五是监管提升行动。加强婴幼儿照护机构登记备案管理,制定婴幼儿照护机构等级评价标准,加强婴幼儿照护机构监督管理,落实属地管理和部门分工监管责任,健全完善监管管理体系。

第四部分是组织实施。包括组织领导、部门协同、政策支持、用地保障,严格监管等方面。

《实施意见》附件明确了部门职责分工。

三、试点创新内容

在工作目标上,明确“一年建机构育样板、三年建机制筑网络、五年巩固提升”的思路,明确2020年、2022年、2025年的分段目标。

在服务模式上,提出着力构建以家庭科学育儿为基础、以社区托育服务为依托、以机构普惠托育为补充,多元化、多层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。

在主要任务上,把省《实施意见》中建立完善“四大体系”细化成五大行动,形成我市家庭、社区、机构“三位一体”和服务质量、服务监管“两翼”保障的工作格局。

在管理机构上,将市委编办列入部门,指导有条件的机关、事业单位设立婴幼儿照护服务场所;将大数据管理局列入部门职责分工,有利于将托育机构纳入市域现代化治理范畴。

四、重点工作进展

(一)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国家级试点有效推进。作为首批国家级试点城市,市发改委牵头制定试点工作方案,出台政府支持政策清单。16个托育服务项目申报2020年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,新增托位1310个,申请国家补助资金1310万元。

(二)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任务提前完成。“到2020年底建成12家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”已提前完成,新增托位1053个,为455名婴幼儿提供普惠服务。

(三)托育机构安全监管和疫情防控有力落实。根据疫情防控形势,结合服务需求,省内率先开展托育机构复托工作,落实分级管理责任,举办托育服务从业人员系列培训,加大督查力度。

五、下一步工作打算

在市委、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,深入贯彻落实国家、省、市关于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要求,切实履行牵头职责。借鉴参考幼儿园发展历史和政策要求,细化完善配套政策,如“十四五”体系规划、专业人员培养机制、机构等级评定标准等。不断深化国家试点,创新体制机制,强化部门协同,加快形成政府引导、部门协同、家庭为主、多方参与、普惠可及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。

市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