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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加强南通市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
来源: 南通发布 发布时间:2020-11-22 21:03 累计次数: 字体:[ ]

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,最大限度阻断疫情传播风险,最有效地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,根据有关规定,现就加强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一、从2020年11月23日起,南通海安市、如皋市、如东县、启东市、崇川区、通州区、海门区各设立1个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(以下简称“集中监管仓”),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、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与崇川区共用集中监管仓,通州湾示范区、南通国际家纺产业园区与通州区共用集中监管仓。集中监管仓设置和运行根据实际需要,全市统筹,动态调整。

凡是进入南通市市场储存、加工、销售的进口冷链食品,在储存、加工、销售前须在进口冷链食品目的地企业(流向企业)营业执照注册地所在县(市)区集中监管仓进行消杀和抽样核酸检测。目前以进口冷冻肉制品和水产品为主,后期根据疫情防控工作要求进行调整。

二、为保障集中监管仓有序运行,集中监管仓入仓实行提前预约,预约时须如实提供货物名称、货物重量、货主、报关单、车辆、司机及随车人员、货物流向等信息,按要求选择集中监管仓。具体可扫码下载、安装、注册南通百通app,在《南通市进口冷链食品申报追溯系统》中(2020年11月23日9点上线使用)如实填写申报信息。

三、进入集中监管仓的进口冷链食品,经外包装消毒和采样核酸检测合格,并取得《南通市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出库证明》(以下简称《出库证明》)后方能出仓。《出库证明》可在南通百通app《南通市进口冷链食品申报追溯系统》查询。

四、南通市从事进口冷链食品储存、销售、加工的生产经营单位,须查验《出库证明》。2020年11月23日起,进入南通应进集中监管仓而未取得该证明的进口冷链食品,不得在南通储存、销售、加工。进口冷链食品随附设立集中监管仓的外省市出具的有效《出库证明》,并通过南通百通app《南通市进口冷链食品申报追溯系统》申报录入相关信息的,可不进入集中监管仓。

五、集中监管仓进口冷链食品经采样核酸检测合格的,经外包装全面消毒后,以短信通知货主提货,货主应在通知的规定时限内提货。提货须“整批入仓、整批出仓”,不能分拆多批次提货。

六、进口冷链食品在集中监管仓的外包装消毒、采样核酸检测、规定时限内仓储费用由集中监管仓所在县(市)区政府承担。经查实不按要求如实填报信息的,上述费用由货主承担。超期提货所产生的仓储费用,由货主承担。

七、进口冷链食品采样核酸检测结果为阳性的,所对应批次的进口冷链食品及包装按有关规定作无害化处理。

八、食品销售商销售取得《出库证明》的进口冷链食品时,须将销售信息录入南通百通app《南通市进口冷链食品申报追溯系统》。

九、运输进口冷链食品人员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擅自开箱,不能随意打开食品包装直接接触进口冷链食品。车辆进出时,司机和随从人员应避免与门卫等无关工作人员有不必要的接触,服从集中监管仓对个人和车辆的管理。

十、自本通告施行之日起,已经在库的进口冷链食品,在全面消毒并取得货物消毒证明、核酸检测合格证明后,方可销售。

十一、从事进口冷链食品储存、销售、加工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强人员、车辆进出管理和健康监测,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的信息申报,通过南通百通app《南通市进口冷链食品申报追溯系统》上报从业人员姓名、工作单位、详细地址和联系电话等信息,对设施设备、车辆和环境进行定期消毒,主动做好接触进口冷链食品从业人员的核酸检测,确保“应检尽检”,每周一检。

十二、广大市民应增强自我防范意识,自觉不购买、食用来源不明、无相关证明的进口冷链食品,注意防范网购进口冷链食品的风险。

十三、对于违反本通告规定,对存在进口冷链食品应进入集中监管仓而不进入、储存销售加工未取得出库证明的进口冷链食品、未按要求如实填报信息等行为的,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。

本通告自2020年11月23日起施行。 

南通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

2020年11月21日